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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2021-07 22084
一、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认定依据(一)《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四、申请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申请材料目录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六)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六、认定管理流程(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二)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四)企业年报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七、认定流程表点击添加图片描述(最多60个字)八、各地高企认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1、北京市010-64853166-401/402/403/404/406/4072、天津市022-588329163、河北省0311-858918554、山西省0351-70395055、内蒙古自治区0471-66674416、辽宁省024-31657506/057、吉林省0431-827527958、黑龙江省0451-519206089、上海市8008205114、400820511410、江苏省025-85485928/8548590111、浙江省0571-8705411312、安徽省0551-6537002613、福建省0591-8764552114、江西省0791-8625349615、山东省0531-6677732916、河南省0371-6595615417、湖北省027-8727299618、湖南省0731-8898875519、广东省020-83163873/8316326520、广西壮族自治区0771-261348221、海南省0898-65300226/6533352522、重庆市023-6730054923、四川省028-6810784224、贵州省0851-8582603825、云南省0871-6316066526、西藏自治区0891-683787127、陕西省029-8188400328、甘肃省0931-882104729、青海省0971-8244566/717996830、宁夏自治区0951-5032564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0991-383281832、大连市0411-3998988733、青岛市0532-8591624634、宁波市0574-8797320335、厦门市0592-205296936、深圳市0755-88127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