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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8-11 10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章 总  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