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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软件企业年审规程

2012-09 1168
一、年审依据: 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 二、年审范围 上年度12月31日前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 三、年审标准 参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二条规定。  四、年审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软件企业年审受理表》 (二)《软件企业年审登记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盖财务章(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五)提供占企业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其中自产软件销售发票金额须占到软件销售发票总金额的50%以上)复印件一套。 如企业需提供的发票较多时,可只提供其中二十张销售额的发票复印件,并作出说明,以便在审核工作中安排实地审核。 (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已经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至少一个以上)。 (七)其他可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五、年审程序 (一)受理 凡提交的材料完整、规范,即予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初审 对初审未通过者,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者,签署初审意见,并集中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审批 审核通过者,给予“年审合格”结论。未通过者,给予“年审不合格”结论,由市软件行业协会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自收到市软件行业协会初审结果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8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核,签署批准文件并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机构备案。 (四)公告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站上也予以公布。 (五)加盖年审合格印章: 公告以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软件与信息服务处加盖年审合格印章。 (六)文件归档  通过年审的软件企业申报材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归档保存。 六、年审工作时间安排 每年季度完成软件企业年审工作。企业提交年审材料的时间另行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收回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撤销其软件企业资格,报请税务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