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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软件产品延续登记须知

2012-06 1177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9号令)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一、软件产品延续登记的范围 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满五年,且仍在销售的软件产品,必须进行软件产品延续登记 二、软件产品延续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延续的申请; (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 (五)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 (六)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收回); 以上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电子文档一份。 三、申报时间 有效期届满前二十日。 四、其他事项 软件产品名称应规范。其构成须是:企业品牌(商标)名+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产品版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