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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规范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奖金发放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9-02 1195
关于《关于规范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奖金发放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制发机关:青岛市科技局成文日期:2017-05-10发布日期:2017-05-10索引号:00511813900097020170003编  号:青科规〔2017〕3号  为规范我市科学技术奖奖金的发放事项,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193号)、《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青科字〔2014〕15号)、《关于调整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奖金的通知》(青科服字〔2017〕2 号),制定《关于规范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奖金发放事项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精神,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193号)及实施细则,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奖金的通知》(青科服字〔2017〕2 号),全面提高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参照山东省、全国同类城市奖金发放方式,进一步规范我市科学技术奖奖金的发放事项,发布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市科学技术奖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每人提高到100万元。  参照山东省、全国同类城市奖金发放方式,奖金均发放至获奖者所在单位,因此,市奖奖金拨付至奖获得者所在单位。  参照《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关于奖奖金的使用比例,和省奖奖金使用比例,奖金提高后, 4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做科学研究经费。  (二)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奖励个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个人、组织。经参考其他省市做法,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拨付至完成单位(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完成人所在单位视同为完成单位)。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根据《关于调整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奖金的通知》(青科服字〔2017〕2 号),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每人(组织)10万元。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拨付给中方合作单位,用于开展以获奖者(组织)为主的相关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  (四)其他事项  根据《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纪要》,会议“原则通过《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奖金调整方案》,自2016年度起执行。”上述调整,从2016年度起执行。  本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