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首发经济项目申报的通知

2025-10-09 17:34:23 127 聚信汇智知识产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工作要求,大力发展首发经济,进一步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落地云南,以首发经济培育新消费增长点,提升特色街区和商圈商业品质,打造消费升级新地标,现面向全省组织开展2025年首发经济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内容

1.对国际、国内品牌在云南开设线下实体首店给予补助。对品牌代理商、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等引进线下实体云南首店的给予奖励。

 

2.支持举办国际、国内品牌首发首秀活动。

 

(二)支持标准

1.2024年9月30日(含)至2025年9月30日(含)期间,国际品牌在省内开设线下实体首店的,给予30万元奖励,国内品牌在省内开设线下实体首店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2024年9月30日(含)至2025年9月30日(含)期间成功引进国际品牌首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品牌代理商、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等,按每引进一个国际品牌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主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成功引进国内品牌首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品牌代理商、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等,每引进一个国内品牌给予3万元奖励,单个主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对国际国内品牌、本土知名品牌、老字号企业、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于2024年9月30日(含)至2025年9月30日(含)期间在云南举办国际、国内品牌首发首秀活动的,按每场首发首秀活动的场租、搭建、宣传推广总费用的20%给予支持。单个主体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云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支持条件的经营主体。

 

(二)项目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布局规划、市容管理、消防安全等规定。

 

(三)企业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业绩良好,未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四)项目已获得其他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限

项目申报材料请于2025年10月16日前提交至省商务厅,逾期未提交材料和未完成申报的,不再受理。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纸质版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属地原则报送至所在县(区、市)商务部门。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同时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注册、申报。申报主体应如实、准确、全面提供相关材料,所有网上录入的申报内容、材料必须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申报材料如下: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报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

4.申报主体须承诺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自获得补助资金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1年内有拆迁、停止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应退回补助资金。

5.申报首店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申报类别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首店说明、代理协议、引进协议、场地租赁协议、营业中的首店照片等)。

6.申报首发首秀活动项目申报单位,所提供的资金支付及发票等材料开具时间应在2024年9月30日(含)至2025年9月30日(含)期间,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品牌及品牌新品介绍、营业中的品牌店铺情况、首发首秀活动照片、有关首发首秀活动的媒体宣传情况等)。

7.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四、项目审核

 

(一)州市初审。采取“网络审核+书面审核”方式,县级、州市级商务部门对两种渠道申报均要审核。县(区、市)商务部门审核后,择优推荐至州(市)商务局。各州(市)商务局审核本地区所辖县(区、市)商务部门推荐项目,形成正式审核意见,连同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统一报送省商务厅。

 

(二)省级审核。省商务厅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步名单。对企业补助类项目开展排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信用信息核查后,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按程序报批后,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公示公开。对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不予支持。对申报材料不齐、无效或篡改,以及有套取骗取政策资金行为的企业,不予支持。

 

 

五、其他要求

 

(一)请各级商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已申报中央或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各州市商务部门要登录“信用中国(云南)”网站排查申报企业是否存在失信,并排查申报企业是否重复申报,加强申报项目实地查验工作,对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申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资金实行支持内容负面清单机制,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招待、租金等间接开支,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四)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五)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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