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号:财税〔2015〕6号
政策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7〕3号
政策主要内容: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购买并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特别是使用本地企业研发生产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重点推广应用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1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工业处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7〕3号
政策主要内容: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建立基于设备投资和新增财政贡献的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对达到一定标准的工业企业,综合考虑设备投资额和新增财政贡献给予普惠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1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7]4号
政策主要内容: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实施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项目设备投资和新增财政贡献给予事后普惠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7]4号
政策主要内容: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工业处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7]4号
政策主要内容: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且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竣工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互联网工业处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7]4号
政策主要内容:引导新兴产业加大投资。对智能制造装备、高技术船舶、新材料、新能源等蓝色、高端、新兴产业和医药制造、仪器仪表等高技术制造业新注册并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银行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科技与中介机构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