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明白纸

2021-03-05 13:31:09 5640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信局高新技术科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信局高新技术科

一、有关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3.《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 号)

⑴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 5%,每年最高给予 100 万元奖励。

⑵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并按其认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同时符合企业研发奖励和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1 次。

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行动,建立上市培育库,对入库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 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 300 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不低于 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青岛市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亿元,资产总 额不超过 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 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 低于 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分。

(二)符合以上 1-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 100 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 20 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 分)

B. 25%(含)-30%(16 分)

C. 20%(含)-25%(12 分)

D. 15%(含)-20%(8 分)

E. 10%(含)-15%(4 分)

F. 10%以下(0 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 50 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 分)

B. 5%(含)-6%(40 分)

C. 4%(含)-5%(30 分)

D. 3%(含)-4%(20 分)

E. 2%(含)-3%(10 分)

F. 2%以下(0 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 分)

B. 25%(含)-30%(40 分)

C. 20%(含)-25%(30 分)

D. 15%(含)-20%(20 分)

E. 10%(含)-15%(10 分)

F. 10%以下(0 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 30 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

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 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 分)

B. 4 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 分)

C. 3 项Ⅱ类知识产权(18 分)

D. 2 项Ⅱ类知识产权(12 分)

E. 1 项Ⅱ类知识产权(6 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 分)

(本文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信局高新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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