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洋强国战略,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加快海洋产业培育,青岛蓝谷按照“蓝色、高端、新兴”的产业方向,对特色产业进一步整合聚焦,构筑起以信息产业、海洋生物产业、海洋技术装备产业为主导,以众创服务产业、高端服务产业、金融产业为支撑的“3+3”产业体系,打造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重点支持领域
第二条 重点支持涉海产业,突出以信息产业、海洋生物产业、海洋技术装备产业为主导,以众创服务产业、高端服务产业、金融产业为支撑的“3+3”产业体系培育,积极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产业。
第三章 创业支持政策
第三条 鼓励企业新建投资项目。对涉海产业及蓝谷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中新建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设备及软件投入10%、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自实际设备及软件投入发生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最长不超过五年。其中设备及软件到位后三个月内给予应补助总额的10%,累计补助金额不高于项目补助期内实际产生的蓝谷地方财力贡献总额。
第四条 大力引进总部项目。在青岛蓝谷新注册运营的符合青岛市认定标准的内资总部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1%的比例给予最高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具体按照《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招促字〔2018〕4号)执行。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和2%分别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具体按照《青岛市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政策》执行(详见《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青厅字〔2019〕73号)。
本条款奖励、补助资金自项目实际产生蓝谷地方财力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财力贡献总额。
第五条 大力引进500强项目。对新引进落户蓝谷区域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总部位于青岛市以外,500 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在蓝谷区域所投资企业 30%以上股权,并且是该项目第一大股东),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本条款奖励资金自项目实际产生蓝谷地方财力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财力贡献总额。
第四章 创新支持政策
第六条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涉海产业及蓝谷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企业生产的且经国家、省认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获得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资金支持的,按照国家和省级奖励金额的1:1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鼓励企业参与所属产业领域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主持制(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涉海产业及蓝谷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1.注册在蓝谷区域并被认定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的企业,其在蓝谷区域实现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含)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蓝谷区域内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给予50%的补助,每户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租赁蓝谷区域内的数据存储供应商提供的存储服务,给予租用机架费用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给予租用云主机费用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给予租用云存储费用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本条款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蓝谷地方财力贡献总额。
2.注册在蓝谷区域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企业建设运营实验室、培训中心、展示体验中心等为本区域产业发展、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提供研发、设计、生产、技术交流等服务的,经认定,按其建设实际总投入的1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自实际建设投入发生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其中实验室、培训中心、展示体验中心等建成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给予应补助总额的10%。累计补助金额不高于项目三年内实际产生的蓝谷地方财力贡献总额。
第九条 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给予每个品种5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获得美国FDA认证、欧盟cGMP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美国FDA注册许可证、欧洲合格认证(CE)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蓝谷区域注册的药品流通企业取得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现代物流企业资质的、医疗器械三方物流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其他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6 号)执行。
第五章 企业成长激励政策
第十条 实施企业营业收入梯度奖励。对蓝谷区域内涉海产业及蓝谷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蓝谷区域内企业协作配套。支持蓝谷区域内企业采购蓝谷区域内无资产关联关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零部件以及软件,对采购方按采购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企业上一年度对蓝谷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最高可达5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上规纳统。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给予20万元奖补。
第十三条 实施存量企业梯度税源奖励。对符合蓝谷区域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未享受或已不再享受财源贡献政策的存量企业,在认定当年度对蓝谷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500万元后,其当年所形成蓝谷地方财力贡献与上年度所形成蓝谷地方财力贡献增额在200万(含)-500万元、500万(含)-1000万元、1000万(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部分,分别按照30%、40%、50%、60%比例实施阶梯累进奖励,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六章 融资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科技型小微企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对蓝谷区域内注册成立的涉海产业及蓝谷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其实际核发的小微企业小额贷款额度,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长期限为2年。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融资租赁。对蓝谷区域内涉海产业及蓝谷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按照融资租赁利息的5%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上市。鼓励蓝谷区域内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对开展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企业,根据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予以扶持。单个企业获得本项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初创期优质企业快速发展。对近5年内注册在蓝谷区域内的涉海产业及蓝谷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企业,成功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并在1年内向蓝谷提出申请,按照单个专业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股权投资资金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专项用于初创期优质企业扶持,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新引进外资项目奖励。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年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7%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8%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2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新引进内资项目奖励。内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实际到账资金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项目无注册资本的,年实际到账资金需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1.5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其中,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0万元。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300万元。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具体依据《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执行(详见《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青厅字〔2019〕73号)。
第八章 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对新引进的涉海产业及蓝谷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重点产业项目中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含)或实现蓝谷年度实得财力贡献超过50万元(含)或规模以上企业,自投产运营第1个完整年度起,给予其蓝谷地方财力贡献前3年60%-100%、第4至第5年不高于50%的奖励。
第九章 一事一议原则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规模大、行业拉动力强或税收贡献大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集中财税、产业、金融、土地、市场、科技等资源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岛蓝谷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蓝谷区域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房地产、建筑业项目公司及配套住宅的项目原则上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国家、省市有政策规定的以及本政策有明确约定的条款除外。若享受奖补政策的企业违反本条承诺,应全额返还已享受的奖补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同一企业主体、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多条与财力贡献挂钩的政策条款的,就高不重复;已享受不与财力贡献挂钩政策累计总额超过该企业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不再享受与财力挂钩政策。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青岛蓝谷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蓝谷其他支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