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两百万!青岛崂山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实施细则发布

2021-02-20 16:02:42 27606 青岛崂山 青岛崂山

为深入推进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保持全国一流水平,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目标

建设全国一流的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和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把崂山区打造成为立足青岛、服务山东、辐射全国的知识产权高地。

二、政策内容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1.对当年授权的专利地址在崂山区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奖励,职务发明每件 5000 元,非职务发明每件 2000 元。对当年授权的国防利,每件奖励 5000 元。

2.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 PCT 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进行技术保护,对企事业单位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个国家奖励 2 万元,最多按 5个国家予以奖励。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最高奖励 200 万元。

3.对专利地址在崂山区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维持至第 5 年、第 10 年和第 15 年的,分别奖励 2000 元、6000元和 13000 元。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最高奖励 200 万元。

4.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予以奖励,当年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 2000 元。

(二)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机制

5.对承担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经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立项并评审通过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项目承接单位 3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对经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给予企业 5 万元、服务机构 2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最高奖励 20 万元。

(三)推进特色知识产权运营

7.对获批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给予支持,平台(中心)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建设或运营单位国家级 200 万元、省市级 100 万元的奖励。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8.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由企业主导构建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获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按照一类 10 万元、二类 3 万元、三类 2 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 引进和培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9.对在崂山区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各级服务业纳统奖励的机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引进或培育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以上且在当地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或培育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每年给予知识产权联盟(协会)一定支持用于联盟(协会)发展,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

11.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对 2019 年来经备案入驻崂山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前三年 50%的房租补贴,每个机构每年补贴额度最高 20 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五)强化企事业单位规范化管理

12.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

(六)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力度

13.对企事业单位年度内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并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按照 2000 元/人标准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多奖励 2 万元。专利代理师须与用工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该单位连续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保。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4.企业因自有专利涉及专利权侵权事实进行无效宣告、侵权诉讼或应诉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国内案件每件最高 10 万元,海外案件每件最高 50 万元,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取证鉴证费、律师费等。每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 100 万元。

(八)支持专利运用

15.对高校院所以专利作价出资入股崂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实缴资本全部到位的,按照注册资本中高校院所专利无形资产的 20%分别给予企业和高校院所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最高奖励100 万元。

16.鼓励企业通过专利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对获得青岛市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全额担保费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三、资金兑现程序

(一)通知发布。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

(二)项目受理。各申报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项目初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内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对项目审核情况负责,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经部门内部会议研究后,确定初步审核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四)项目复审。区财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审核过程中存在的特殊事项及整体资金方案确定复审意见。

(五)会议确定。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提报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资金兑现方案。

(六)资金兑现。区财政局根据资金兑现方案将资金指标下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将资金兑现到位。

四、附则

(一)本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在崂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生产经营并符合崂山区产业定位的企事业单位,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以及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照年度预算有关要求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申报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自扶持年度起在崂山区正常经营纳税不低于十年,如十年内迁移或转移核心业务的,崂山区有权收回相关扶持资金。

(四)对于出现社会信用缺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问题、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不配合政府工作等负面问题的企业,可一票否决。对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取消三年资金申请资格。

(五)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同级资金支持的,

除特殊规定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六)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七)本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1 年12 月 31 日。本政策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以往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崂山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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