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出台商标专用权出资管理试行办法

2013-09-18 15:29:48 699 Admin

  为更好的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和促进品牌经济发展,青岛市工商局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能力。继2009年以市政府名义出台《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办法》,今年4月份又正式出台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专用权出资管理办法(试行)》,有力推动了全市商标战略的实施。
    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青岛市工商局把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作为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要求、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来抓,2009年以市政府的名义出台了《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办法》,同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服务举措,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牵线搭桥,帮助企业破解融资难题。2010年全市共有4家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5100万元,目前累计质押融资已达到3.6亿元。为了充分发挥商标在传统产业优化组合和规模扩张中的作用,青岛市局积极探索支持企业采取商标权投资入股、转让、许可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青岛市局在充分调研摸清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地市的有关做法,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专用权出资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的主要内容共有17条。主要特点是:一是科学界定了商标专用权出资的概念。首先对商标专用权出资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同时明确包括商标专用权出资和商标使用权出资两种形式。二是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出资具体操作规范。从评估作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以及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等方面,对商标专用权出资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对商标专用权出资到位作出具体规定。如对商标专用权出资实行分期到位的、出资后未能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以及商标权作价出资数,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如何进行登记后的管理均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保了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便于管理。四是对商标专用权出资后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如对商标使用权出资期限届满的以及商标专用权出资形成的股权进行再转让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对商标专用权出资处置情况作出说明,进一步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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