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软件企业认定(年审)条件的通知

2013-02-19 14:55:58 773 Admin

各软件企业: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新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年初软件企业年审可能将按新的认定(年审)条件进行审查。
据了解,新的软件企业认定(年审)条件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第十条规定一致,即: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上述条件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中第十二条规定的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条件)相对照,有较大不同的是软件企业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比例有所提高(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规定的是: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请各软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对照上述条件提早做好年审准备。
   青岛市软件企业年审咨询电话:0532-88025608

选择样式

选择布局
选择颜色
选择背景
选择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