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市监知促字〔2024〕92号)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2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青岛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是指本市中小微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向银行出质作为担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
本细则所称贴息资金,是指通过市级知识产权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6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编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提出贷款贴息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规范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贷款企业是出质专利的权利人,出质专利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质押专利中至少有一件为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
(三)贷款放款前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
(四)贷款已按合同约定及期限完成还本付息。
(五)以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占比明确。
(六)无财政资金明确的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六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书。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需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凭证。
(四)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借款涉及的其他全部担保合同。
(五)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贷款属于专利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措施组合贷的,按照专利权质押贷款占比计算贴息。专利权质押贷款占比=专利权质押担保金额/(抵押担保金额+质押担保金额+保证担保金额),其中,质押、抵押、保证担保金额超过实际贷款金额的,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计算贷款占比。
第八条 资金申报及审核
(一)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年初,通知各区(市)市场监管局按本细则要求,组织指导企业提报申请材料。
(二)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对本辖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申报书进行初审。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其中,市市场监管局主要对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押额度或占比计算进行复核;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质押贷款LPR进行复核,并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督促金融机构强化主体责任,签订业务合规承诺书,保证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完整、真实、有效。
(三)市市场监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资金执行及监督管理
公示通过后,市市场监管局按程序确定项目支持名单,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按程序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并按规定下达资金。市市场监管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至相关单位。
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细则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虚假列支,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预算支出科目。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