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科技创新、大数据 和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2020-08-14 17:10:38 1097 Admin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改造。

组织实施“高端制造业+人工智 能”重大示范项目,每年不超过 10 个,每家企业最高奖补 1500 万元。对符合新区制造业发展规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 后,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16%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 1000 万 元,其中对属于“十强”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 1.2 倍给予 支持;对总投资超过 1 亿元的重大技改项目,再给予 100 万元 的奖励。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总投资超过 1000 万元,且当年度增 幅超过 30%、50%、100%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70 万元、 100 万元奖励。

2.工业设计奖。

对获得国内外著名工业设计奖项及山东省 “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单项给 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3.培育制造业试点示范企业。

对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 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 100 万 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 企业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 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市级支持额度给予 1:0.5 配套。

4.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

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 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根据工业企 业年度区级实得财力和工业产值贡献各占 50%的权重,确定突出 贡献工业 30 强企业,其中前 10 强、11—20 强、21—30 强企业, 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5.鼓励大企业进位争先。

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 强”“中 国 500 强”“中国民营经济 100 强”“山东省 100 强”的制造 业企业,分别给予 10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 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 100 万元、50 万元、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6.支持工业品牌发展。

对新区工业品牌“瑯琊榜”上榜企 业,每家给予 20 万元的宣传推广费用补贴。对确定参加央视“好 品山东”宣传的企业,按实际产生广告费的 10%予以补助,每家 企业最高 50 万元。对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的工业企业,按 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 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 计不超过 1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 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三品”(增品种、提品质、 创品牌)战略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企业、省“三百工程” 企业、市“三品”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7.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对企业产品通过山东省 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的,给予成套装备 最高 150 万元、单台设备最高 50 万元、关键核心零部件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通过新产品 新技术鉴定且产品核心(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 每个奖励 2 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20 万元。

8.支持两化融合发展。

支持企业实施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 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 统信息安全提升等企业信息化建设,以及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 定制、众包设计、云制造、在线故障诊断及维护等新型制造模 式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按其项目竣工实际投资额的 30%给 予补助(建设期限按照项目竣工时间最长追溯不超过 2 年), 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 300 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省“两化融合 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和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 5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 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9.发展智能制造。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 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国 家、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 元、100 万元奖励。对青岛市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 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的企业,按照市级奖 补额度给予 1:1 配套支持。对企业购买使用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等智能装备或成套设备的,按照设备购置合同当年实际发 生额 1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 200 万元。在危险程度 高的化工、民用爆炸物等行业,推广应用安全防护、排爆等特 种机器人的,每家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补。

二、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10.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发展。

围绕新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区财政每年安排 3000 万元科技创新中心发展专项资金,建立以 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财政资金投入新机制,在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型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等方面 予以重点支持。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25%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200 万元的支持。对依托企业为主体建设,新认定或获准 组建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按级差分别给予 4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11.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 给予最高 5 万元奖补。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千帆计划企业”使 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产生的检验检测费用,按当年实 际发生额的 20%给予奖补,同一企业区级财政年度最高奖补 50 万元。支持技术转移服务组织或机构在新区开展技术经纪人、 科技评估师培训,每年安排 30 万元培训经费,根据培训绩效对 技术转移服务组织和机构进行补助。支持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 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合同 成交额的1‰给予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经费补助,最高200万元; 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0.5‰给予青岛 西海岸新区技术交易市场运营经费补助,最高 200 万元。

12.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引导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 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 器),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 励。对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每年最 高 20 万元运营补助。

13.支持创客项目成长。

实施科技创新券,支持在孵企业购 买科技服务机构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分析、中试熟化、 工艺集成等服务,按技术服务合同(协议)实际发生额最高不 超过 20%抵扣,每家在孵企业每年可用额度不超过 2 万元,每个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年发放额度最高 50 万元。定期举办新区“青 蓝汇”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 予 20 万元、15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对承办“青蓝汇”创新创 业大赛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赛事规模和影响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 贴。

三、支持大数据和信息产业发展

14.鼓励引进大数据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仅限建筑 物及设备投资,下同)超过 5 亿元(含)的大数据产业重点项 目,正式运营后给予 500 万元扶持;超过 2.5 亿元(含)的,正式运营后给予 200 万元扶持;超过 5000 万元(含)的,正式 运营后给予 50 万元扶持。

15.支持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和大数据企业上规模。

对当年软 件和信息服务主营业务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 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其中,对认定的 数据采集、清洗、分析挖掘等领域大数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扶持。

16.支持大数据企业运营。

(1)宽带扶持:对大数据企业 自用宽带租赁费给予 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50 万元, 扶持期不超过 3 年。

(2)数据存储扶持:对大数据企业存储服 务,给予租用机架费用 10%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50 万元, 扶持期不超过 3 年;给予租用云主机费用 20%的扶持,每家企业 每年最高 30 万元,扶持期不超过 3 年;给予租用云存储费用 30% 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20 万元,扶持期不超过 3 年。

17.支持软件企业自主创新。

对新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的, 每件给予最高 1 万元奖励,其中工业软件著作权奖励上浮 50%, 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3 万元。对新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 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或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 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40 万 元 和 50 万 元奖励 。 对 新 通 过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标 准 (ISO27001/BS7799)、IT 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琅琊榜”上榜企业,参照 工业品牌“瑯琊榜”上榜企业,给予奖励。

18.支持智慧城市和大数据示范应用。

积极推进“互联网+” 和社会信息化,每年评选不超过 20 个企业主导的行业信息化示 范项目或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案例,每个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 励。面向在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大数据优 秀案例评选,每年原则上不超过 5 个,按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 扶持,每个最高 100 万元。

19.推进信息化支撑平台建设。

推进平台融合应用,对企业 上云以及依托工业互联网、产业互联网等第三方平台开展供需 对接、集成供应链、产业电商、众包众筹等创新型应用的,每 年给予企业合同实际发生额 3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 50 万元。

20.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对集成电路产业研发投入达到 300 万元的项目,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 20%的补助,最高 1000 万元,最多不超过 3 年。对购买 IP(指 IP 提供商或者 Foundry IP 模块)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 给予其购买 IP 直接费用 30%的补助,最高 200 万元,最多不超 过 3 年。对复用、共享第三方 IC 设计平台的 IP 设计工具软件 或测试分析系统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其实际投入 40%的补助, 最高 100 万元,最多不超过 3 年。对进行重点支持领域工程产 品流片的集成电路企业,分别给予其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首轮流片费用 50%、30%的补助,每项最高 300 万元,最多不超 过 3 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研发并首次应用的自主芯片或模组, 规模化应用销售额达到 500 万元的,对应用方以重大专项方式, 给予其实际投入 30%的补助,最高 300 万元,最多不超过 3 年。 四、附则 现行区级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 自 2019 年 10 月 3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有关本政策奖补扶持对象具体申报流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 定实施细则,另行发布。本政策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选择样式

选择布局
选择颜色
选择背景
选择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