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关于鼓励工业企业跨越式发展的奖励办法

2020-07-31 18:04:03 978 Admin

为壮大全区工业总量,鼓励企业升规纳统,促进全区工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全面鼓励升规纳统。对首次实现升规纳统的工业企业,依据青岛市《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区各承担50%)。

第二条 突出鼓励月度纳统。

(一)对当年实现月度纳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1.当年实现产值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月度纳统企业,按其区级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

2.当年实现产值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月度纳统企业,按其区级地方贡献的75%给予奖励。

3.当年实现产值10亿元以上的月度纳统企业,按其区级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二)鼓励引进月度纳统企业。鼓励龙头、骨干企业搭建平台,引进上下游重点配套企业;鼓励社会机构、社区、个人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每引进一家当年月度纳统企业,除享受《城阳区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奖励办法》相关奖励政策外,再给予引荐人(企业、社会机构、社区、个人)一定的资金奖励。

1.引进企业在纳统当年实现产值在2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奖励引荐人10万元;

2.引进企业在纳统当年实现产值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奖励引荐人20万元;

3.引进企业在纳统当年实现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奖励引荐人3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已纳统企业跨越新台阶。对产值、增速达到以下标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运行应相对平稳,如果上年生产下滑且降幅达到相应产值档次增幅50%以上的,按企业前两年产值平均数确定享受政策档次),按照当年新增区级地方贡献给予20%的资金奖励;增幅超出每档最低标准的,奖励按超出增幅比例相应提高(上限为100%)。企业符合条件的标准如下:

1.当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5%;

2.当年产值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10%;

3.当年产值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25%;

4.当年产值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40%;

5.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60%;

6.当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80%。

第四条 支持企业并购实现高质量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兼并区内设立2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以下的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及增幅达到第三条相应档次的,按照第三条奖励标准给予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双倍奖励。企业并购产生的区级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第五条 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城阳区注册、经营、纳税的工业企业。

2.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企业范围及相关数据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本政策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与区内其他政策有重复时,按最高标准执行。

3.本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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