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最高奖励五万!青岛市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发布!

2020-07-03 17:39:38 1011 Admin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青厅字[2019)83号)、《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青办发[2018)47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于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9)2号),切实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国防知识产权优先扶持。

第二条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预算和绩效目标,按规定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再评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申报、项目遴选、项目确定、预算评审、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考评验收、绩效自评等,并对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以及评审评价结果等负责。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三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主要包括:

(一)企业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三)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和导航工程。

(四)促进高价值专利运营,支持专利联盟、专利组合(专利池)建设。

(五)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险及其他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

(六)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 。

(七)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

(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补助、举报投诉奖励。

(三)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四)其他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工程项目。

(五)人民调解工作 。

第五条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

(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建设、运行维护。

(三)国防专利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和能力提升。

(五)知识产权公益培训体系建设、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

(一)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国家知识产 权强市。

(二)国家和省级知 识产权试点示范区( 市)、园区创建。

(三)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四)获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专利奖励。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 。

第三章扶持标准第七条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标准:

(一)企业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奖励不高于 5万元,30件以上(含30件) 的奖励不高于 10万元,60件以上(含60件)的奖励不高于 20 万元, 100件以上(含100件)的奖励不高于30万元。

(二)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 区给予一次性资 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10个国家予以资助。 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 5万元。 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 3万元。

第八条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不高于2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通过贯标 且获得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 给予20万、10万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上述奖励时累计不得超出相应的最高标准。

第九条针对我市"956"产业领域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择优选择不超过20个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承担企业不高于15万元资助。

第十条对我市"956"产业领域的企 业主导构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且产生较高经济效益,择优按每项专利组合给予一次性不超 过100万元资助。 一类资助每年不超过3项,每项资助金额不高于 10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且该专利维持有效。

(二)围绕上述核心基 础专利,拥有5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三)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申请并公开15件以上PCT 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 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

二类资助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且该专利维持有效。

(二)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2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三)围绕上述核心基础 专利,申请并公开10件以上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 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

三类资助每年不超过 10项,每项资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且该专利维持有效。

(二)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 ,拥有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三)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申请并公开5件以上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对主导构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的企业资助,优先选择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和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第十一条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每家贷款企业最多可获得三年分别为80%、60%、40%的保险费资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 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 50%给予贴息资助(以万元计,不足1万元的不予资助),单一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十二条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分析评议试点、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分析评议示范、服务品牌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上述奖励累计不得超出相应的最高标准。

第十四条对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称号的 区(市)、园区、企业及服务机构 ,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称号,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同档次城 市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省巳经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同一单位按最高奖项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参照《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我市获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其中对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奖励50万元;对中国专利银奖奖励20万元;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 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二等奖奖励5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三等奖奖励 3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山东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国家、山东省已给予资金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对我市纳入国家地理标 志运用促进工程的承担 主体进行补助,每项工程补助不高于 50万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专利创造资助、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保险补助等扶持项目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其他奖励或补助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第十八条受扶持的单位 ,应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规范使用 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确保发挥最大效 益。

第十九条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巳资助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负面清单,且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服务中介机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项目单位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负面清单、追回巳拨经费、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或参与项目管理服务的资格,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条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 《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区(市)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并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 2020 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的规定,原《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规[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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