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信汇智小分享:想要专利享受优先审查最快授权?你需要了解这些!

2020-05-21 18:00:59 1080 Admin


在现行《专利法》中并没有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期限做出明确约定,但在现实中创新主体对于专利各个阶段的审查程序都有进行优先审查的需求,尤其是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往往与专利侵权案件相关联,进行优先审查能够有效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2017年8月1日起新施行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对创新主体关心的加快审查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聚信汇智小编根据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整理内容如下,以方便创新主体了解如何让专利享受优先审查,获得最快授权。

一.优先审查适用哪些申请或者案件?

1.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4.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二.哪些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三.哪些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针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四、办理专利优先审查还需要注意的问题?

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有利于案件的快速授权和申请人的快速维权,但在办理优先审查及后续过程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交专利优先审查的主体

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同时《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2款规定: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2)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采用的申请方式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建议申请人使用电子申请,有利于加快专利申请的整个流程,缩短整个审查周期。同时,由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缩短了答复期限,申请人采用电子申请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到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答复。

3) 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缩短了答复期限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上述期限较正常的审查期限有了明显的减少,因此申请人应当事先做好准备,注意及时接收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复文件。

4)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申请人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注意避免其已享有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被停止其程序,造成自身利益损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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