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工作指引

2020-05-21 17:42:10 1100 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意见》(青政发〔2018〕24号)、《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青政办字〔2018〕73号),为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是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与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相结合为主要方式,以企业与投资机构达成投资协议或认股承诺为前提,通过投贷、投保贷、跟贷多元组合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一)企业通过提供投资机构的投资协议或认股承诺,由投资机构承担信贷资金连带偿付责任,经依法具有担保、保证功能的机构增信获得银行贷款;

(二)企业通过提供投资机构的投资协议获得银行贷款。

投资机构是指投资公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可以依法进行股权投资的各类投资实体;投资协议是指出资入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标识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认股承诺是指约定行权条件、价格、方式、额度等的期权协议;企业提供的投资协议须合法有效并在贷款发放日前一个自然年内有出资入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投资行为;具有担保、保证等增信功能的机构是指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其他银行机构认可的依法具有担保、保证等功能的实体。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对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其中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补贴;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原则上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投(保)贷联动业务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银行机构、投资机构和担保、保险等第三方增信机构。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制定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相关政策;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负责确定年度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企业范围,相关企业信息定期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数据共享;

(三)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贷款贴息受理、审核等工作;

(四)开展投(保)贷联动业务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科技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制定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相关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科技局提供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再评价。

第八条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主要职责:

(一)备案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合作银行;

(二)为合作银行提供便利的放款条件和政策性工具安排;

(三)指导合作银行根据风险度确定优惠的贷款利率;

(四)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相关政策;

(五)建立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统计监测制度,审核企业贷款贴息额度,相关业务数据定期与市科技局共享;

(六)组织开展对各银行机构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监督核查,对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主要职责:

(一)受市科技局委托审核确认投(保)贷联动业务相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资格;

(二)开展贷款贴息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评审;

(三)开展贷款项目跟踪管理和服务,项目资料归档保存和数据共享;

(四)为企业提供科技金融相关产品专业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推荐投(保)贷联动业务相关银行和投资机构等。

第十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

(一)履行企业贷款审批、管理职责;

(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

(三)设置便捷的审贷制度和放款通道;

(四)按月报送投(保)贷联动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五)企业正常还贷后,协助贷款企业按要求申请贷款贴息;

(六)审核相关投资协议和认股承诺真实性,做好业务档案管理,留存至少5年备查。

第十一条 投资机构及第三方增信机构主要职责:

(一)履行投资协议、认股承诺、担保增信等义务;

(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三)跟踪和推动所服务企业的成长。

第三章 业务规程

第十二条 各银行机构青岛市级分支机构(或总行)在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做出优惠贷款利率和贷款审批绿色通道相关承诺后,即可开展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

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提供投资机构的投资协议或认股承诺,由投资机构承担信贷资金连带偿付责任,经依法具有担保、保证功能的第三方机构增信获得银行贷款的,第三方增信机构不得再向投资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提出相关反担保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通过提供投资机构的投资协议获得银行贷款的,鼓励投资机构自主或联合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形成股权与债权利益联结,降低银行机构信贷风险,提高银行机构跟贷意愿。

第十五条 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基本规程:

(一)企业可直接向银行机构、投资机构、第三方增信机构中任意一方提出申请;或者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融资需求,由其协助推荐相关银行和投资机构。

(二)由投资机构提供增信的,银行与投资机构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企业通过提供相应认股权或对价获得增信,银行依据增信措施向企业发放贷款。

由投资机构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增信的,银行、投资机构和第三方增信机构等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企业向投资机构提供相应认股权或对价,由第三方增信机构为企业增信,投资机构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银行据此向企业发放贷款。

银行机构根据投资协议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的,由银行机构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结合企业经营状况、贷款用途、还贷能力等,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向企业发放贷款。

(三)贷款发放后,银行机构、投资机构和有关增信机构要增强协调配合,加强贷后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动态,有效控制风险。

(四)由投资机构或由第三方提供增信的,若出现企业到期无法正常还款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银行机构应及时向企业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并告知投资机构和第三方增信机构。自贷款期限届满或符合法定条件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企业仍未偿付的贷款本息,由投资机构或第三方增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偿付。由第三方增信履行信贷资金偿付责任的,投资机构要在第三方增信机构偿付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偿付责任。

银行机构根据投资协议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若出现企业到期无法正常还款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银行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履行贷款追索责任。

(五)投资机构与企业应根据认股承诺中约定的企业贷款正常偿还和无法偿还等不同情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申请随时受理,每年定期集中一次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向放贷银行申领并在其指导下填写投(保)贷联动业务贷款贴息申请表,然后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贴息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当场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单。若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应说明原因并给予相应指导和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定期根据贴息申请表受理情况汇总贴息申请明细数据,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申请贴息金额进行审核,并按年度于每年8月31日前将企业名单及核定的贴息金额汇总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经研究同意将拟贴息企业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于次年一季度下达科技计划,市财政局予以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不定期组织对银行机构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核查,定期对银行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考核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融资规模、贷款优惠利率等。监督核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纳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银行机构的年度总体考核,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使用、优惠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投(保)贷联动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参与投(保)贷联动业务的相关机构和企业履约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科研诚信记录。对弄虚作假或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资金外,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予以联合惩戒,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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