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信汇智小分享: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解答

2020-05-19 17:03:42 1554 Admin

1.如何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申请人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以下简称进入手续)。如果申请人是在中国境内无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进入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手续,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手续时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办理该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例如,某国际申请,要求了一项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07年9月5日,国际申请日为2008年9月3日,申请人于2011年3月1日办理了进入手续,同时提交了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声明。但是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仍自2007年9月5日起算。

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PCT实施细则)中涉及优先权恢复和援引加入的规定作出保留,而使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在国家阶段不成立的,办理进入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例如,某国际申请,优先权日为2008年2月25日,国际申请日为2009年4月24日,该优先权是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对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不予认可,在国家阶段该优先权不成立,但是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仍自2008年2月25日起算。

(2)文件

①根据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类型(两者只能择其一),提交对应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需注意,在填写该表格时必须正确写明国际申请号。

②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③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摘要、摘要附图(如果有)的副本。

(3)费用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并缴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必要时还应当缴纳宽限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了优先权的,还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关于费用的缴纳参见“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缴费注意事项”)。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当申请人办理了进入手续后,专利局将对译文提交日和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的费用缴纳日进行比较,以后到日确定为进入日。

2.如何获得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所需的相关表格

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

3.如何填写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书面声明表格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表格后附有详细的填表说明,请根据填表说明正确填写。

4.如何提交相关文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相关文件:

(1) 面交:到专利局受理大厅PCT窗口直接提交。

(2) 邮寄:将文件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政编码:100088。

(3) 电子文件形式提交:通过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5.如何请求提前处理和审查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限届满前要求专利局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除了办理前述进入手续外,还应当办理下述必要手续:

(1) 按规定提出明确请求。在办理进入手续时可在进入声明第19栏中作出相应标记,即“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1条提前处理和审查本国际申请。” (此选项在进入声明表格中为默认选中)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后,请求提前处理和审查的,可以以意见陈述书的方式提出请求。

(2) 国际局尚未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交经受理局或者国际局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申请人也可以向专利局提出请求,由专利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请求方式为在进入声明第19栏中作出相应标记,即“本国际申请尚未国际公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还可以要求国际局按照PCT实施细则47.4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

6.如何请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

请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的,必须提出明确请求。办理进入手续时提出请求的,可以在进入声明第20栏中作出相应标记,即“提前公布 根据专利法第34条的规定,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办理进入手续后提出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请求提前公布声明”。

需注意,以中文提出的国际申请在完成国际公布前,申请人办理了进入手续,并请求提前处理及要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的,除了办理前述进入手续,还需提交原始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有附图时)的副本。

7.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申请人是否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依据专利法第19条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关于费用

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缴费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费用,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或者以专利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国际申请号/国家申请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并标明所希望获得专利权保护的类型。

(2)申请人在收到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之前,可以以国际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收到该通知之后应当以国家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

(3)缴费如有问题可咨询专利局收费处。

需注意,申请人按照规定办理进入手续后,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规定的文件和缴纳规定的费用,专利局才能确定进入日,给予国家申请号,并发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未及时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宽限费,将导致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2.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费用的减免及减缓

(1)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3)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只需缴纳80%的实质审查费。如果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专利局未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实质审查费不予减免,但是,在专利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申请人主动提交了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完成的国际检索报告的,可以请求退回多缴费用。

(4)申请人缴纳复审费和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第39号局令)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3.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费用列表(CNY: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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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优先权

1.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填写注意事项

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应当在进入声明第22栏中填写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及原受理机构名称,并应当与最新国际公布文本或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中记载的优先权声明事项一致。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

国际局发出的“撤回优先权要求通知书”(PCT/IB/317表) 或“优先权要求被认为未提出通知书”(PCT/IB/318表) 中所涉及的优先权要求应认为已经失去效力,不应写入进入声明中。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2.优先权要求费的缴纳

每项优先权要求费80元,申请人必须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主动缴纳并缴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3.在中国国家阶段能否改正在国际阶段遗留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的书写错误

申请人认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有书写错误,可以在办理进入手续的同时或者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出改正请求。改正优先权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改正后的优先权事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在提出改正请求的同时还应当附上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改正的依据。

4.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1)对于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建议申请人主动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2)对于在先申请是在外国提出的首次申请,当国际检索报告相关文件一栏内标明“PX”、“PY”类文献或者国际检索单位未能在自优先权日起36个月内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时,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除了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之一,或者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PCT实施细则4.17(iii))无需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外, 建议申请人主动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3)如果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时,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5.优先权的恢复

(1)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发生过PCT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2的情形,由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手续的同时可以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并且缴纳恢复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恢复的依据。其条件是被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有关信息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过。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恢复请求不予考虑。

(2)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由于下述情形之一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①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进入声明中仍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

②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③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不一致。

④ 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四、关于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1.经国际局记录的变更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在国际阶段国际局应申请人或受理局的要求,对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其姓名(名称)、居所、国籍或地址的变更,或者对请求书中的发明人或其姓名的变更等进行记录,并书面通知指定局。如果国际局已记录并发出“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不需要就该项变更再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缴纳变更手续费,但是必要时应当补交证明文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直接使用变更后的著录项目。

2. 经国际局记录的哪些变更需要申请人补交证明文件

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中指明变更的项目是申请人(指实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权转移的证明文件。需注意,由中国内地的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权转让给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五、关于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

1.提交要求

(1)对于纸件申请,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纸件形式的序列表译文和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必须是纯文本格式)。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应当以光盘形式提交。序列表译文的内容应当与国际公布的一致。

(2)对于电子申请,申请人应当通过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同时提交XML、WORD或PDF三种格式之一的序列表译文和纯文本格式的序列表译文,无需再提交光盘。序列表译文的内容应当与国际公布的一致。

(3)当国际申请说明书中包含纸页在400页以上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部分时,对于纸件申请,申请人可以仅提交符合规定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不需要提交纸件形式的序列表;对于电子申请,申请人可以仅提交纯文本格式的序列表译文,不需要提交XML、WORD或PDF三种格式之一的序列表译文。

2.费用:

(1)对于以纸件形式提交了序列表译文,或者通过电子申请提交了XML、WORD或PDF三种格式之一的序列表译文,按序列表的实际页数收取说明书附加费。

(2)国际申请说明书中包含纸页在400页以上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部分时,申请人可以仅提交纯文本格式的序列表,该序列表缴纳的说明书附加费按400页收取。需注意,如果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纸件形式的序列表译文或XML、WORD或PDF三种格式之一的序列表译文,该序列表缴纳的说明书附加费按序列表的实际页数收取。

六、关于错误更正

1.申请人认为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或决定等文件有错误时如何请求更正

如果申请人发现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决定等文件有错误可以提交意见陈述书,指明出错的文件名称以及错误之处,审查员核实后予以答复或者更正。

2.申请人发现国家公布文本中有错误时如何请求更正

如果申请人发现国家公布文本有错误,申请人可以提出更正错误请求,审查员核实后予以答复或者更正。

更正错误请求书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3、如何请求更正国际局记录的申请人或发明人事项的错误

(1)如果该错误属于在国际申请提出时,申请人自己明显填写错误造成的,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可以通过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来改正,当事人(申请人或发明人)本人作出的声明可以作为办理变更手续的证明文件。

(2)如果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后,发现因国际单位错误而导致国际局的记录有错误,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进行答复,说明缺陷或错误是由国际单位错误造成的,审查合格后,专利局将原期限延长至6个月等待国际局更正。申请人收到国际局已经改正或者已经接受改正的相应文件后应当迅速向专利局提交,以避免权利丧失。例如国际公布文本的改正本,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的改正页等。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向国际局提出更正错误请求。

七、其他

1.关于国际阶段修改文件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按照PCT条约第19条或者第34条提出过修改,如果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希望将其作为审查基础,应当在进入声明的“审查基础文本声明”栏中明确指明,并在办理进入手续时,最迟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修改的中文译文。

2.关于改正译文错误

译文错误是指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相比个别术语、个别句子或者个别段落遗漏或者不准确的情况。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明显不符的情况不允许以改正译文错误的形式进行更正。

(1)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中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述期限内主动提出改正请求:

①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

②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应当提交改正译文错误请求书,同时提交译文的改正页和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的译文改正费为300元,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的译文改正费为1200元。

(2)在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通知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改正译文错误手续。

3.关于援引加入

对于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国际申请,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手续时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允许申请文件中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专利局将以国际局传送的“确认援引项目或部分决定的通知书” (PCT/RO/114表) 中的记载为依据,重新确定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日,因重新确定申请日而导致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日起12个月的,相应的优先权将被视为未要求。

对于申请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手续时未予以指明或者未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不允许申请文件中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必须予以删除,并且在后续程序中不能再通过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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