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实施细(试行)》的通知

2019-08-27 17:50:32 1137 Admin

QDCR-2019-0110007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青人社规〔2019〕7

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实施细(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前湾保税港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228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集聚优秀人才,更好地服务青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旨在吸引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来青就业,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

()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

()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

()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2018年及以后毕业且首次来青就业,并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本科学历毕业生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人员,须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须具有本科及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申报人员申报补贴时需具有本市户籍

()申报人员就业单位应按规定在青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申报人员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本市引进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的研究生,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申报人员上学期间为就业状态或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不可申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本科毕业生500/,硕士研究生800/,博士研究生1200/;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紧缺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发布

第 七条 补贴期限申报人员自申领补贴月份起36个月内可享受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未申领满36个月且要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暂停补贴申请,待取得新学历再次来青就业后,仍符合现行住房补贴政策的,可按新的学历补贴标准在毕业三年内提交申请,继续申领剩余月份补贴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其余由区市财政负担

第四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补贴申报申报人员根据要求在住房补申报系统中填写信息提交申请后,由就业单位对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派遣期内进行初次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条 补贴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对可通过国家或全市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个人学历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等信息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对其他无法通过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信息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在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就业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其中,企业(独立法人)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非独立法人企业以总公司注册地为准申报工作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补贴申报人员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享受政府住房类补贴政策情况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申报人员未婚的,核实申报人本人情况;申报人员已婚的,核实夫妻双方情况;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报人员,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补贴账户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各级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审核申报人员信息,认真核实申报人员条件,切实做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保障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对申报人员的购房情况享受各类住房相关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资金,确保住房补贴及时发放申报人员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证明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已按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56)要求,申领补贴但未申领结束的人员,按本细则要求领取剩余期限补贴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4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331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56)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9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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