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19-07-25 15:19:18 1066 Admin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创新驱动、新旧动能转换等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富有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山东省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动员大会精神,整合现有政策扶持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匹配资金链,全面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优化升级要素结构、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实现全区经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打造支撑青岛未来发展的重要一极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1年底,全区企业发展质量明显提高,主营业务收入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企业分别达到6家、14家和26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7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500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300家,青岛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达到391家(其中国家级13家、省级60家);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保持9%以上,新创中国驰名商标2件、山东省名牌产品40个,初步构建起以产业结构优、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集约水平高、发展模式新、能耗排放低、融合程度深、开放层次高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三、具体措施

(一)对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现代农业的扶持

1.招商引资。鼓励引进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相关政策按照《青岛市即墨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即政发〔2018〕4号)执行。鼓励航空、金融、旅游等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按照专项扶持政策及有关细则执行(见附件2)。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制造、微电子、海洋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及增材制造等产业,根据需要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2.招才引智。鼓励加大各类人才招引力度,进一步强化人才支撑,相关政策按照《即墨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即发〔2017〕16号)等执行。

3.现代农业。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农业发展提质增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相关政策按照《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内增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意见》(即政发〔2017〕1号)、《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青岛(移风)国际蔬菜花卉种子产业园的意见》(即政发〔2017〕39号)、《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意见》(即政发〔2017〕40号)等执行。

(二)对高成长性企业的扶持

重点从创新平台建设、研发投入、成果产出、知识产权战略、技术交易转移、技术改造、“两化”融合、做大做强、质量品牌建设、金融支持、绿色集约发展、提升经营管理、承担社会责任十三个方面进行扶持:

1.支持企业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1)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青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信局(并列主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2)对新认定为青岛市级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按照青岛市奖励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3)对新认定为青岛市级以上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院士科研资助30万元;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博士后科研资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专家工作站、技师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人社局、区科协(并列主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4)鼓励研发平台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按照其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检测服务费用的10%给予补助,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大型科学仪器使用单位,按照其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检测服务费用的10%(高新技术企业为20%)给予补助,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5)鼓励“国字号”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在我区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等产学研创新载体,“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并列主办)

(7)对当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的规模以上企业,经税务部门确认,按研发费用1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享受青岛市研发费用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青岛市补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度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8)对当年获得国家、省、青岛市自主创新重大专项支持的项目,按照项目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资金以承担单位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9)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与大型科学仪器检验检测服务费用补助不重复享受。

3.促进企业科研成果产出

(10)对新获得青岛市级以上最高科技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按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11)对本区企业研发生产的新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成套装备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台设备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12)对入围青岛市“市长杯”小微企业创新大赛复赛资格的项目,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13)对新获得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奖的项目,按青岛市奖励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4.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4)对新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配套奖励。对新获得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奖励。对国家版权局新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给予600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15)对自授权之日起维持满5年、10年的发明专利,分别给予1000元、5000元配套资助。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超过20件、30件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16)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项目,按青岛市奖励额度1:1给予配套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17)年度内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最多按10个国家予以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对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组群,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同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企业技术交易和转移活动

(18)企业委托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行业骨干企业等有偿订制研发科技成果和共性关键技术并实施产业化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19)企业一次性购买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所属行业骨干企业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同一企业补助资金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20)凡我区企业引进或输出技术成果并在科技部门技术交易系统登记认定的,每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资金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科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和关键技术应同时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有偿预定补助、一次性购买补助、研发费用补助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度进行补助。

6.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21)实施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在我区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当年新上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500万元的(均为不含税价,仅限生产、研发、检测设备,下同),给予设备投资额8%的补助,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8%+环比新增税收额10%的奖补(总额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2%),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300万元,属于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7.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22)在我区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新购置工业机器人、全自动化流水线、数控加工中心等智能装备以及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不含税价)的,经验收后给予设备和软件投资额18%的补助,补助资金以企业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与技术改造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责任单位:区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23)在我区新注册并使用新购置工业机器人、全自动化流水线、数控加工中心等智能装备,以及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进行智能化技术应用的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不含税价)的,经验收后给予设备和软件投资额8%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我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责任单位:区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24)对国家、省、青岛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工信部两化融合贯标认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青岛市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等“555”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25)企业和机构自主建设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国家、省、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企业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模式推广,每推广复制1家我区企业,经备案验收后给予2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互联网工业发展办公室、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8.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26)鼓励扩大产能。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27)鼓励上规升级。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产值净增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服务业发展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城建局(并列主办),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28)帮助开拓市场。对我区职能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参加的境内外重要展会,经区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展位费、搭建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其中搭建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单个企业单次展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服务业发展局、区商务局、区贸促会(并列主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9.深化企业质量品牌建设

(29)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30)对新获评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青岛市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31)鼓励发展自主品牌,对企业商标注册费实行全额补贴,对马德里商标注册费按照青岛市补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补助。对新获评的工信部国家“三品”战略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青岛市“三品”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山东服务名牌)、青岛名牌产品(或青岛服务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给予申报企业或组织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商务局(并列主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32)对主导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承担省级以上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或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单位,按照不低于青岛市级标准化资助奖励标准给予资助奖励。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10.建设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

(33)强化基金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建立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基金业态,通过天使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企业发展,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支持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探索设立互助合作基金、融资担保基金,解决行业内企业资金问题。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各镇、街道、功能区

(34)发展普惠金融。建立健全多元化广覆盖的普惠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以及动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支持力度,提高普惠金融对实体经济覆盖率,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即墨支行,各镇、街道、功能区

    (35)鼓励上市融资。对“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20万元补助。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我区企业,给予总额500万元补助:其中,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辅导验收报告后,给予100万元补助;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上市首发申报材料后,给予100万元补助;首发上市后,给予300万元补助。在境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境内外实现“买壳”上市的企业,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其发生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补助,单次再融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36)鼓励挂牌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按照其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总额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10万元;对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资本市场挂牌的企业,每家补助不超过30万元,其中科技创新型、技术服务型、成长进取型等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其他行业企业补助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负担),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0.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企业上市(包括境内外上市及“买壳”上市)募投资金用于我区项目建设的,再给予200万元补助,上市融资补助及再融资补助总额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实现上市的,除股改补助外,如数收回上市扶持资金。上市后再融资、挂牌后融资募集的资金,未投资于我区项目建设的,不享受融资补助。

11.鼓励企业绿色集约发展

(37)鼓励企业自主改造。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设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38)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或原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探索进行工业地产试点,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对标准厂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支持国有划拨土地上已经登记的存量房地产依法转让。除规划为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外,土地现状用途与城乡规划不一致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按规划用途办理出让手续;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改变用途予以回收的土地,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划实施开发。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39)鼓励开展清洁生产。支持企业加大对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的投入,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节能产品和技术。对当年通过青岛市自愿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功能区

(40)强化分类分级促进。提高单位土地产出效益,建立工业企业分级评价体系,不同类别企业在用地、用能、用水、用电、排污、金融等方面实行供给价格和供给方式差别化政策,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给予优先政策倾斜,对限制类企业提高生产成本鼓励退出转型,具体细则由工信部门研究制定。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分局、区自来水公司、区供电公司等,各镇、街道、功能区

12.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41)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设立企业家素质提升专项资金,搭建企业家交流和培训平台,通过集中培训、外出考察等形式全面提升企业家综合素质,根据统筹安排由科技工信、工商联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区工商联(并列主办),各镇、街道、功能区

(42)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对新获得省、青岛市企业管理奖、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工信)、区农业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并列主办),各镇、街道、功能区

13.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43)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并列主办)

(44)在经济强企业评选基础上,每年评选10家高成长性企业并给予相应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科技工信等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局

(45)对积极贯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服从全区发展大局的企业,在用地、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对贡献突出的,在评先选优时优先考虑。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1.成立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镇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有关工作,每季度召开会议听取推进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政策兑现等工作。

2.各镇各相关部门参照区级做法,建立相应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实工作力量,积极协作配合,形成上下贯通、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要素支撑

3.由科技、金融、财政、人社部门牵头,对全区创新要素进一步整合,加快搭建集科技、金融、高端人才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全面落实成果导入、主体培育、平台链接、人才引领、金融驱动等举措,提供科技咨询、成果转化、金融合作、风险投资、人才引进和培训等全周期、一站式服务。

4.加大用地指标争取力度,强化闲置低效用地盘活,积极解决企业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企业的用地需求予以优先保障。

5.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四减一降”“多证合一”,提高“最多跑一次”和“零跑腿”办件比例,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资金保障

6.从2018年起区财政整合各类企业扶持资金,每年安排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7.提升政策性担保公司增信能力,用好用活中小企业应急扶持基金。探索建立国有资本参与指导民营企业机制,通过委托现有投资公司或建立专门投资机构,以投资入股形式支持企业发展。

8.结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探索建立企业授信管理制度,对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市场前景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适当扩大授信额度。

(四)强化政策落实

9.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设立政策咨询、兑现窗口,提供政策文件查询、打印、兑现等一门式办理服务,实行“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原则上2018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

10.支持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增强指导、服务、规范、协调、聚合功能,集聚行业资源,反映行业诉求,促进抱团发展。

11.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评估,涉及职能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评估,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全面梳理并形成报告。

(五)强化宣传引导

12.加大对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宣传力度,依托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微信微博等搭建政策宣传平台,在即墨政务网设立专门板块,做好政策措施集中报道、深入解读,加强企业分类指导服务,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发展。

13.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以生动鲜活的方式,宣传推介我区优秀企业和企业家,推广先进理念模式,带动行业整体提升。

五、附则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对企业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需废止或修订的,由牵头部门提出意见,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统一发布。

(二)本意见涉及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职能部门研究制定,于本意见下发两个月内报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三)对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上级及我区政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一次性落实奖励(本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兑现的资金视同配套。

(四)本意见中对创新平台建设奖补资金和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的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本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他由区财政负担。

(五)本意见涉及扶持资金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审核兑现,相关单位要完善评审机制、改进评审方式,强化流程监管和社会参与,评审费用据实列支。

(六)政策申报期原则上安排在每年6-9月份,具体以实施细则为准。

(七)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取消奖补资格: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补助的;不诚信守法经营,偷税漏税的;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1、青岛市即墨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附件1

青岛市即墨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吕  涛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鞠朝友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宋宗军  区政府副区长

毕安传  区政府副区长

李  黎  区政府副区长

王  振  区政府副区长

高小强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刘  伟  经济开发区管委主任、蓝色新区党工委书记

刘永军  经济开发区管委副主任、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国际商贸城管委主任

刘仕杰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编办主任

李崇虎  区新闻中心主任

王新双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积学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徐永全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王道舜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刘新梅  区财政局局长

孙  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位  涛  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作召  区农业局局长

衣志杰  区商务局局长

侯洪文  区统计局局长

张克展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廷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江黎明  青岛汽车产业新城管委主任

王世荣  区工商联党组书记

王宏志  区科协主席

于京海  区贸促会会长

刘玉辉  区广播电视台台长

郑春雷  区旅游局局长

黄祖栋  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江海涛  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单存浩  区国有资产运营服务中心主任

李焕湖  区服务业发展局局长

徐方娥  青岛服装工业园管委主任

王希海  青岛环保产业园管委主任

李知臻  青岛畜牧科技示范园管委主任

陈晓华  区自来水公司经理

李洪全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即墨分局局长

王海刚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即墨分局局长

李根远  青岛市规划局即墨分局局长

邵  琦  区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副主任、互联网办副主任

杨咏新  国网青岛市即墨区供电公司总经理

王瑞业  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辛  渤  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宋光波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即墨区支行行长

周遵贤  蓝村镇党委书记、国际陆港管委主任

张永坚  环秀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洪臣  通济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  杰  潮海街道办事处主任、即墨古城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海涛  北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崔忠新  龙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刁维华  龙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徐壮举  鳌山卫街道办事处主任

万玉刚  温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  强  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副书记、党政办主任

郑向礼  青岛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杨军峰  大信镇党委副书记

孙晓辉  田横镇镇长

徐永杰  金口镇镇长

郭  强  段泊岚镇镇长

马明强  移风店镇镇长

曹显成  蓝村镇镇长

吕  军  通济新经济区管委主任

杜永芬  灵山镇党委副书记

 

附件2

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

 

1、汽车零部件:《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汽车零部件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即政发〔2016〕9号)

2、通用航空:《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即政发〔2016〕85号)

3、童装业:《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童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即政发〔2016〕84号)

4、建筑业:《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即政办发〔2017〕39号)

5、服务业:《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即政发〔2016〕53号)

6、商贸业:《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商贸业发展的意见》(即政发〔2017〕44号)、《即墨市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商贸业发展实施细则》(即商务字〔2017〕54号)、《中共青岛市即墨区委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的通知》(即发〔2017〕29号)

7、金融业:《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即政发〔2016〕61号)

8、旅游业:《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即政发〔2016〕20号)、《<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实施细则》(即政办发〔2016〕10号)

9、物流业:《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即政发〔2016〕63号)、《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市加快物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即政办发〔2016〕52号)

10、会展业:《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即政发〔2016〕51号)

11、电子商务:《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即政发〔2016〕2号)、《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细则》(即商务字〔2017〕48号)

12、外贸业:《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发展的意见》(即政发〔2017〕43号)、《即墨市2017年促进外贸发展实施细则》(即商务字〔2017〕56号)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省、青岛驻即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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