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可获多项政府扶持

2019-07-24 16:09:41 943 Admin

一、含义


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制造业发展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

 

(二)培育具有专长的企业;

 

 (三)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

 

 (四)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五)引导新兴产业加大投资;

 

 (六)聚焦支持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

 

 (七)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八)做大做强软件信息服务业;

 

 (九)提高行业系统解决方案供给能力;

 

 (十)支持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

 

 (十一)深化质量标准品牌建设;

 

 (十二)加大企业金融服务支持;

 

 (十三)帮助企业大力开拓市场;

 

 (十四)加强企业人才培养;

 

 (十五)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

 

 (十六)其他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市级财政支持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三、政策扶持

(一)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企业。

 

对符合我市产业升级方向,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央企、跨国公司、中国500强、行业排名前十名的领军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公司、迁入大型企业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综合支持。

 

(二)培育具有专长的中小企业。

 

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给予相应奖励。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产业链协作配套项目给予补助。

 

(三)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

 

实施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项目设备投资和新增财政贡献,给予事后普惠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四)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且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竣工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引导新兴产业加大投资。

 

对新注册并开工建设的智能制造装备、高技术船舶、新材料、新能源等“蓝色、高端、新兴”产业,及医药制造、仪器仪表等高技术制造业项目,按照银行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聚焦支持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

 

做大工业转型升级等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达到100亿元,重点支持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集中财税、金融、土地、市场等资源,优先支持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发展,对产业链龙头或领军企业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七)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鼓励区、市政府积极创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高技术制造业集聚区、“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区,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补助;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八)做大做强软件信息服务业。

 

对新上规模企业按梯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领军和高成长企业分别奖励其核心团队50万元、30万元;新入选“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对新建运营的软件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注资或按银行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引进的知名软件企业,按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获得市、省、国家级优秀软件产品表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给予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研究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计算机系统集成等资质认证的企业,按级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九)提高行业系统解决方案供给能力。

 

本地企业首次推广自主研发并获得相关资质认定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按照采购合同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向“制造+服务”转型,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支持。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成套装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台设备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十)支持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

 

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采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设计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及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设计奖项的企业,单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培育引进工业设计、时尚创意设计等国家级大师给予资助。


(十一)深化质量标准品牌建设。

 

对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企业奖励500万元;对国家认定“三品”战略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鼓励企业打造青岛标准。

 

(十二)加大企业金融服务支持。

 

对金融机构向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安排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共担基金,对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发生不良的,按不良贷款额的30%给予补偿。按照银行年度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额计提风险补偿金,计提比例由0.5%提高至1%。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给予不超过租赁额1%的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按照现行办法给予补助。

 

(十三)帮助企业大力开拓市场。

 

对参加国内知名专业展会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产品展销、供需对接等开拓市场活动,根据实际费用,单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十四)加强企业人才培养。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选拔60名左右企业家赴先进国家开展智能制造、管理创新等专题培训;分批次举办企业家培训班,年培训企业家、高层管理人员1000人次。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

 

(十五)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

 

1、对于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在此范围之内),如果首次从规模以下企业转为规模以上企业(标准是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这个2000万元以上),同时纳入统计局的直报库,可以获得10万元奖励。(此奖励是一次性的,假如一个企业今年达到了规模以上的标准并且获得了奖励,但是过几年企业由于某种原因暂时又调到规模以下,后又重新回到规模以上企业,这个奖励不重复发放。)

 

2、二是对已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净增产值较大的由财政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是:当年净增产值超过亿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净增产值超过5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净增产值超过10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


四、办理流程

(一)通过区(市)汇总上报的:

 

1、事权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单独或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制造业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印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方向、申报时间、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和具体申报流程等事宜。

 

 2、区(市)事权部门单独或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通知具体组织、受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申报材料应审核原件。

 

 3、区(市)事权部门单独或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本地区项目申报情况,由区(市)事权部门按时统一报送市级事权部门。

 

 4、事权部门统一受理区(市)汇总的申报项目,复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5、市财政局根据事权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拨付资金。


(二)市级事权部门直接组织申报的:

 

1、事权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单独或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制造业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印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方向、申报时间、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和具体申报流程等事宜。对可从人民银行、银监、税务等部门和机构提取数据的,可通过内部公文的方式获取,不单独印发申报通知。

 

 2、事权部门具体组织、受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申报材料应审核原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3、市财政局根据事权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直接拨付有关企业或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区(市)事权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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