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研发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6号)有关要求,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的共享效率和使用水平,特制定《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研发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印发
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研发项目奖励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文件精神,落实《青岛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16〕56号)要求, 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的共享使用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型科学仪器及设施分析测试方法研究、分析测试标准制定、仪器新功能开发、仪器升级改造等四类技术研发项目:
(一)分析测试方法研究,指在检验检测、分析测试领域中建立的新的检测技术、检测方法,且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分析测试标准制定,指在检验检测、分析测试领域中新研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
(三)仪器新功能开发,指与科学仪器设备相配套的关键部件的研究开发以及与大型科学仪器相关的新原理、新设计、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拓展现有科学仪器设备的功能及应用范围,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
(四)仪器升级改造,对科学仪器设备使用中处于落后或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的控制系统、数据处理系统及其软件等进行研究开发或技术升级,以提升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
第三条 以上四类技术研发项目申请仅限于加盟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管理单位。
前款所称大型科学仪器管理单位,是指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将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纳入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青岛市辖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编制年度奖励资金预算,组织奖励项目评审。
市财政局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奖励资金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 奖励项目资金采取后补助形式拨付,经专家评审后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青岛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承办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开展政策宣传。
(二)受理、审核技术研发项目的奖励资金申请。
(三)协调组织专家评审。
(四)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励建议。
第七条 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立项和管理规范,有较完备的实施记录。
(二)项目成果已公开。
(三)项目已于年度申报通知截止日之前完成。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可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第九条 申请材料应包含技术成果报告、人员及设备情况、测试报告、成果应用领域、经济和社会效益及其他与研发过程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 青岛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对申请项目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协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核实;公示后无异议及核查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拨付项目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