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和资助管理办法

2019-01-05 10:34:49 686 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 〔2016〕20 号文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7〕3 号)关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有关要 求,结合青岛市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是指青岛市辖区科技 型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贷款。 

第三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及资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 定标准及中小微企业划线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三)质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 晰、合法有效,处于实质性实施或使用阶段,且技术含量高、市场 前景好,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 动作用。 

第四条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委托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以 下简称“中心”)作为青岛市专利权质押贷款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人, 受理、审核资助申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三)审核确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数额;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五)指导、监督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专利权质押保险贷 款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青岛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管 理办法; 

(二)审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并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出具 的审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资金;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 评估工作进行再评价。 

第七条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管 理办法; 

(二)对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业务指导,监督商 业银行做好贷款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对开展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提供政策支持。 

第八条 青岛保监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管 理办法; 

(二)对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指导和履约监督,确保保险公司做 好投保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调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保险、担保、银行和保险 经纪等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服务; 

(二)集中受理专利质押保险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申请; 

(三)组织中介机构为贷款项目出具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价报告; 

(四)负责受理、审核专利权质押贷款专项资助资金资助申请。

 第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负责为企业拟质押专利权提供评价 服务支持;保险、担保、银行负责为以专利权出质进行融资的企业 提供保险、担保、信贷服务支持。各相关机构之间,应建立快速评 价、认定、参保、核实、审批、放贷的工作协调机制,简化流程, 缩短办理时限,一般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贷、核保程序。 各相关机构应合理设定、及时调整贷款保险费率、担保费率和 贷款利率,对贷款项目,应比照同类单项业务的利率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各区(市)、功能区知识产权局在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指导下负责推荐辖区内贷款项目。 

第三章 质押管理及处置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贷款应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并应及时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青岛分理处(青岛市专利代办处) 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贷款期间,如遇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青岛分理处(青 岛市专利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途解除或到期终止后,贷款企业应在规定时 间内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发生违约后,质押的专利权由质权人按照合同 约定处置,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置。 质押的专利权处置前,应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专利进行评估。 

第四章 资助内容、标准及流程 

第十四条 对贷款企业进行专利评价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签订一个服务合同给予 3000 元服务费资助,银行放贷后再给予 3000 元服务费资助。 

第十五条 每家贷款企业年度内可享受保险费资助的贷款额度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最多可获得三年的保险费资助,第一年资助 80%,第二年资助 60%,第三年资助 40%,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 费资助最高不超过 8 万元。 

第十六条 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 50%给予贴息资助,享受贴息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单一企业年度内享受 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 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贷款贴息资助资金应当于贷款本息还清后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 清贷款本息的证明。 

第十七条 对为出质专利进行处置而发生的专利评估费按确认 发生额的 50%给予资助,且每一企业贷款项目评估费资助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申请时应提供评估合同、专利权评估费的凭证。 

第十八条 贷款和资助申请流程: 

(一)凡符合准入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经所在区市知识 产权局审核、推荐,向中心提交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申请材料,中 心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提交的质押专利进行专利权评价。 

(二)专利评价通过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中心提交 3000 元 服务费资助申请,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对贷款申请企业 开展相关调查。 

(三)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的贷款申请相关审查通 过后,贷款申请企业购买保险,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 贷款申请企业向中心申请保险费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中心提交另外 3000 元服务费资助申请。 

(四)贷款企业还本付息后,向中心提交贴息资助申请。 

(五)质押专利处置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由质权人向中心提交评估费资助申请。 

(六)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按季度将中心汇总提交的专利权质押 保险贷款资助申请进行审核后,提请市财政局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 〔2016〕20 号文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7〕3 号)关于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的有 关要求,本办法发布之前,2017 年 1 月 9 日后发生的专利权质押保 险贷款,按本办法给予资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应用于专利产品产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升级等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 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专项资助资金的单位不 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套取专项 资金的,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补助资金,以失信名单方式向 社会公开,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或提供知识 产权质押中介服务的资格,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 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资 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区(市)、功能区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扶持资金,共同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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