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协定

2018-10-12 10:15:18 623 Admin
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全名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18犯年7月生效。1980年3月3日中国参加该协定,截至1989年10月1日有29个成员国。协定的参加国必须首先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协定规定,协定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设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  
一经该局批准,便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希望取得商标权的指定成员国。指定成员国接到通知后应在1年内声明是否准予注册,不同意注册时,应说明同样适用于本国商标的驳回理由。凡在1年内未作声明,可认为同意商标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为20年,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协定还规定,取得国际注册的商标从取得注册之日起5午内被本国商标主管机构撤销其本国注册或宣告其本国注册无效,则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注册也随之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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