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发〔2014〕10号
政策主要内容:1.塑造制造业新优势;2.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3.提升人居环境质量;4.提升旅游发展文化内涵;5.挖掘特色农业发展潜力;6.拓展体育产业发展空间;7.提升文化产业整体实力。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4年2月26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文广新局产业处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9〕34号、财税〔2013〕16号、财税〔2013〕17号、财税〔2014〕84号
政策主要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1.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2.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税收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继续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政策。3.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4.财税〔2009〕34号、财税〔2009〕105号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政策起止日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4〕84号
政策主要内容: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9〕34号、财税〔2013〕16号、财税〔2013〕17号、财税〔2014〕9号、财税〔2014〕84号
政策主要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税收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继续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政策。3.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4.财税〔2009〕34号、财税〔2009〕105号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政策起止日期:自2009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4〕85号
政策主要内容: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4〕84号
政策主要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1.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增值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3.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税收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继续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政策。4.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4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处
发文单位:文化部办公厅
文号:文产发〔2014〕14号
政策主要内容:1.创新文化金融体制机制;2.创新符合文化产业发展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文广新局产业处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号:财办文资〔2012〕4号
政策主要内容:支持方向:1.推进文化体制改革;2.培育骨干文化企业;3.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4.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5.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6.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2年5月2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14〕21号
政策主要内容:1.设立青岛市影视产业发展基金;2.支持重点影视企业发展:3.支持金融机构推出适合影视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4.建立影视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5.支持影视企业上市融资。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文广新局政策法规处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13〕15号
政策主要内容:主要支持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包括:千万平米文化创意产业园工程,规模化、聚集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具有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具有海洋文化元素、能够彰显青岛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等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文广新局产业处
发文单位:青岛市委宣传部、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金融协调办公室
文号:青文广新产字〔2015〕8号
政策主要内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文化创意企业和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端化、国际化和新兴业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政策起止日期:2015年7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文广新局产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