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2012-12-15 09:15:09 981 Admin

法律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一般有下面七个方面的规定。
1、商标转让人必须是该商标的所有人,任何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以欺骗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转让商标的,其转让无效。
2、商标转让人如果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还有与该转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的话,必须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其中一个。(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否则,将会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有两个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的混乱现象,所以这是必须禁止的。对于前述情况没有一并转让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其商标的转让申请将不会被国家商标局核准。
3、商标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转让人用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4、商标在办理转让之前就已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应事先征得被许可使用人的同意,如果其商标转让未经被许可人的同意并存在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的,其转让无效。“商标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第二十条]
5、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其中的共有人在未经其他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之前不得擅自私下转让商标,否则,转让无效。
6、“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以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误认、混淆和其他不良影响”的构成原因比较复杂,例如: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途径取得注册的商标,因历史特殊原因已获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转让到该地理标志以外地区的人,因转让后有可能会误导公众的商标……等等。
7、未经履行法律手续的商标转让,其转让无效。如: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而自行转让商标的,工商管理机关可责令其改正或报请国家商标局撤销其转让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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